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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不被接受的修改方式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23-10-19 10:01:00
实质审查程序中,一般需要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以提高获得授权的可能,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 因而不予接受。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不被接受的修改方式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不被接受的修改方式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不被接受的修改方式主要包括:

(1)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2)主动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3)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
(4)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5)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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