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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技术,就是对比文件的公开日在申请文件的申请日之前的,就是现有技术文件;而抵触申请文件,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如果满足这两个条件,才算是抵触申请文件,首先,从时间来上看,如果对比文件的申请日(有优先权,以优先权日)在申请文件的申请日之前,而对比文件的公开日晚于申请文件的申请日的话,则说明该对比文件在时间上可能构成申请文件的抵触申请,但是在另一方面,判断抵触申请还需要从内容上看,才能真正评价抵触申请,判断对比文件是否为申请文件的抵触申请,则如果对比文件和申请文件的实质内容相同的话,就构成抵触申请,如果实质内容不相同,就不会构成抵触申请文件。
区别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基本上是用于实务的请求无效或是无效答复中,如果能够判断出是现有技术,那么该现有技术文件可作为无效证据,并以此现有技术文件来评价申请文件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如果判断出不是抵触申请文件的话,也就是说对比文件和申请文件实质内容不相同的话,在不构成抵触申请的情况下,该对比文件就不能作为无效的证据,也无法评价新颖性,只能是作为申请文件的在先申请文件;如果判断出对比文件是抵触申请文件的话,即在时间上构成抵触申请的条件下,申请文件和对比文件两者的实质内容是相同的话,在构成抵触申请的情况下,该对比文件可作为无效的证据,但是只能评价申请文件的新颖性,而无法评价申请文件的创造性。
如果对比文件的申请日在2009年1月15日,公开日在2009年9月20日;申请文件1的申请日在2009年11月5日,申请文件2的申请日在2009年8月10日;从上述可以判断,申请文件1的申请日在对比文件的公开日后面,则可判断对比文件为申请文件1的 现有技术文件,可以用于评价申请文件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而对比文件的申请日在申请文件2的申请日之前,对比文件的公开日又晚于申请文件2的申请日,那么可判断出对比文件在时间上可能作为申请文件2的 抵触申请,然后再需要从内容上来判断,如果从对比文件的权利要求以及说明书全文内容(包括附图)上看,与申请文件的技术方案是相同的话,也就得到对比文件构成了申请文件2的抵触申请,则可将对比文件作为现有技术用于判断申请文件2的新颖性,但无法评价申请文件2的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