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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与外观专利权利冲突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18-04-02 10:01:00
随着大家的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产品的需求不单单在于产品是否实用性,更多的是在于追求产品的质量与品牌。 商标是区分产品的来源标识,每一个产品都有自己商标。而外观专利是富有美感的外形。但一个企业的某个产品想要热销畅卖,就须同时具备有独特设计的商标和具有美感的外形。然而,现在有很多公司还是分不清外观包装与商标的区别以及两者之间的冲突,今天小编就简单跟大家分享一下。
商标专用权与外观专利权利冲突

商标专用权与外观专利权利冲突
根据《商标法》第31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 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分别受《商标法》和《专利法》的保护。这些权利的取得,应当遵守《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就包括有专利权、著作权等。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在先取得的外观设计专用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取得侵犯了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可以通过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依照撤销专利或宣布专利无效的法律程序取消专利权。应当保护在先权利人的权益。
简单例如下,A公司产品的外观设计中包含商标内容,且具有较高的使用知名度及影响力,而B公司注册的商标在A公司申请之后,A公司有权阻止B公司申请的商标核准注册。
通常情况下,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均使用在商品的外包装上。当表现为平面视图的外观设计(包括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没有商标和专利法律所禁止的内容时,则该外观设计既可以获得专利权,也可以被核准进行商标注册。如果同一个商品中的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分属于不同权利人时,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就会产生交叉、冲突。
举个例子吧,常规的皮鞋式样都是比较相近的,可是品牌(商标)并不一样 ,一般不构成侵权,但是一旦有一款皮鞋的式样申请了外观专利,别的人再生产类似的皮鞋就构成了专利侵权,无论你使用什么商标
商标专用权与外观专利权利冲突
当相似图形被两个权利人分别申请了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时,则违反商标法和专利法的规定。此时商标显著性被破坏,专利也可能失去新颖性。但需要看谁初步审定和公告在先。如果商标的初步审定和公告在先,那么商标的仍然具有显著性的特点,但此时外观设计专利就失去新颖性的特点。同时由于该图形已经注册商标,如果他人将该图形作为产品包装或装璜使用,也就是外观设计使用,实际上是等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或者商品装璜使用”,如造成混淆,那么就构成商标侵权。如果外观设计专利初步审查并公告在先,那么外观设计专利符合新颖性的特点,商标则不具有显著性的特点了。此时如果使用该商标,他人将该图形作为专利,那么商标已不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反之外观设计专利容易混淆商品的来源,使消费者产生该外观就是商标或者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特殊联系的错误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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