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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原则,由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企业不再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一)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二)先进制造业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本省依法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2.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门类);
3.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
1.申请列入名单的企业本次应于2023年11月30日前(未及时申报企业后续可继续申报)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中申报,生成纸质文件(申报表和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三份报所属市(县)区工信部门。
2.各市(县)区工信部门于12月1日中午前(后续申报于月底前)将其中2份企业纸质材料报送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规划处,另1份材料留存备查。
联系人:
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缪晓阳 81821631
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刘 佳 86861062
宜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许文娇 87992462
梁溪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戴晓明 85016509
锡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张 俊 88201084
惠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徐 峰 83598723
滨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郦欢欢 81178575
新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贾 超 81891392
无锡经开区经济发展局 廖兴宇 8058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