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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阳小讲堂:关于重复专利侵权行为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24-03-22 10:01:00
《专利法》的第七十一条中记载: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盛阳小讲堂:关于重复专利侵权行为
盛阳小讲堂:关于重复专利侵权行为

 
其中,“侵权人主观故意”的判断一直是一个难点。
在实际操作中,主观故意通常包括:行为人是否明知是他人专利而蓄意抄袭或变相侵权、故意隐瞒侵权、拒绝采取补救措施、隐瞒或销毁证据、重复实施相同侵权行为。
然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明确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构成了中国民事诉讼中普遍遵循的一般举证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这意味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进行证明。
所以,被侵权人如果提出侵权人存在主观故意的行为时,需要根据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关的证据。
 
其中,有一个 “主观侵权”举证相对明确。就是:重复专利侵权行为。
重复专利侵权是典型的故意侵权,侵权人主观故意和过错明显,
 
关于重复专利侵权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没有就作出明确规定。不过,其他的一些性法规给出了相关规定。

  • 《浙江省专利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重复侵权,是指同一侵权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专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侵犯他人专利权并作出裁决或者处理决定后,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行为。
  • 《浙江省专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复侵权行为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重复专利侵权行为相关问题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1〕133号)》指出,首次侵权行为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终结之时,或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届满之日,可认定为首次侵权行为相关的行政及司法程序结束的时间,其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即属于重复侵权行为。
 
同时,关于前行为与后行为相关要素的判断,如果前行为(或称首次侵权行为)与后行为的侵权主体相同,可结合案情将后行为认定为重复专利侵权。如果前行为与后行为的侵权主体不同,但实际控制人相同或者实际控制人存在特定关系,或者前行为与后行为的侵权主体存在公司法意义上的法人人格混同或者其他关联关系,也存在可将后行为认定为重复专利侵权的可能性。
重复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涉及侵权行为的判定、对不同侵权行为的对比等,有时还需识破实际侵权人更换“马甲”的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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