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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阳专利:关于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中的“自认”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24-04-02 14:01:00
在专利行政执法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在专利行政执法中,“谁主张谁举证”是指请求人应提供证据来证明被请求人存在侵权事实,被请求人或假冒专利行为人应提供证据证明不构成侵权或不存在假冒专利行为的事实。

同时,在《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指引》中也定义了“自认”的原则。
若被请求人承认存在侵权事实,则构成自认,此时无须请求人证明,即可将自认事实作为决定的依据;若被请求人否认侵权事实的存在,则请求人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中的“自认”
关于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中的“自认”

 
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作出明确承认,或者不明确予以否认。
专利行政执法中,对于当事人的自认,可遵循以下规则:
(1)一方当事人明确认可的另外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予以确认。但其与事实明显不符,或者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另外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予以确认。但其与事实明显不符,或者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另一方当事人既未承认也未否认,经合议组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3)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的案件审理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需要注意,虽然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可直接作为定案依据,但不宜仅依据当事人的自认定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结合相关证据,对具体技术问题和事实进行分析认定,如果存在相反证据或自认明显与事实不符,可以否定自认。对于自认后又反悔的,应要求当事人提出反证或反证线索,不能提供反证或反证线索查证不属实的应采信自认。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调查取证时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应当提交经当事人特别授权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应当在询问调查笔录中作记载。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前反悔的,除非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与事实不符的承认,否则其承认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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