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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阳浅谈:不同国家的专利制度有何异同?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24-04-17 10:01:00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了解和遵守不同国家的专利制度对企业而言变得愈发重要。盛阳专利http://www.zscqw.net/ 将在今天的文章中详细介绍不同国家的专利制度有何异同,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盛阳浅谈:不同国家的专利制度有何异同?
盛阳浅谈:不同国家的专利制度有何异同?


一、中国: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负责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授权事宜,商标申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受理、审批、注册事宜。
专利保护类型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一部专利法包括三种专利申请的所有相关事宜。相关的法规有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专利和商标申请分别由两个独立的审查部门处理。

二、美国: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负责受理、审查、批准专利和商标申请事宜。美国专利制度具有一些特殊的特征。
1、临时申请
临时申请是为了方便发明人及时就其发明提出专利申请而建立的制度。它并不是一个真正能够获得审查和授权的专利申请,它只是在后申请的一个优先权基础。在提出临时申请后,申请人可以在1年内提出一个相应的非临时专利申请或者要求将该临时申请转为非临时申请。
2、信息公开声明(IDS)
所谓“信息公开声明”是指专利申请人需将自已所知道的所有与其专利申请相关的技术资料向USPTO提供,以方便审查的一种制度。
3、继续审查请求(RCE)
继续审查请求是指当专利的申请与审查程序结束时,申请人可以在提出继续审查请求并缴纳规定费用后,使申请案可获得继续审查的程序。

三、欧洲:根据《欧洲专利条约》(EPC),EPO成立,EPO是一个地区性的国家间的专利组织,提供通过统一程序授予欧洲专利的法律框架。
1、一次申请,多国生效
申请人在EPO提交一个申请,一旦获得EPO的授权,便可向希望获得专利保护的EPO成员国办理生效手续。
2、欧洲单一专利(也称为“统一专利”)是指一项欧洲专利在正式授权后,根据专利权人的要求,可以将该欧洲专利登记为单一专利。单一专利将在参与专利体系(UP 体系)的全部成员国的领土范围内具有统一效力。

四、韩国:韩国于1908年制定并公布了《特许令》(专利令),直接引进并适用日本的法律体系。于1946年设立特许院并制定了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特许法》。
韩国专利制度特点: 韩国有二重申请制度。二重申请是指对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可以提出发明、实用新型的重复申请。实用新型授权注册后一年内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不过同一主题的申请只能授予一项专利,因此申请人必须在实用新型或发明之间放弃其中一个。自2006年10月1日起韩国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二重申请制度改为变更申请制度,即申请类型之间可以变化。

五、日本:日本特许厅负责专利和商标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批准事宜。
日本专利制度特点:日本法律规定,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且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类别之间可以相互转换。这种制度方便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改变保护类别,根据需要选择保护手段。

如果您渴望更深入地了解不同国家的专利制度的异同,或者有其他方面的需求,我们鼓励您随时联系盛阳专利http://www.zscqw.net/ ,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服务,确保您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始终站在领先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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