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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阳浅谈:关于《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24-10-25 10:01:00
《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奖酬职务发明创造等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等专利纠纷及专利侵权赔偿额进行调解。
盛阳浅谈:关于《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
盛阳浅谈:关于《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

 
同时,鉴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与调解专利纠纷案件,虽然两种行政行为的对象都是专利纠纷,但二者存在以下区别:

  1. 一是性质不同。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为属行政裁决,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结果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调解专利纠纷行为属行政调解,当事人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 二是处理对象不同。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的对象是专利侵权民事纠纷;调解专利纠纷的对象是包括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奖酬纠纷,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以及其他专利纠纷。
  3. 三是程序不同。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依申请启动后,申请人可以撤销申请,被申请人不能撤销;调解专利纠纷依申请启动后,任何一方拒绝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调解活动即可终止。
  4. 四是处理结果效力不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服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诉讼不履行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专利纠纷调解的结果不具强制性,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基于上述原因,国知局发布的《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对多年来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工作的有益经验与做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总结,结合案例进行了详细讲解,并附录调解专利纠纷案件文书参考文本,便于办案人员使用。
 
《指南》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概述。明确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是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于涉及专利且不属于专利侵权纠纷的争议,在各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快速解决纠纷的行为。
二是调解专利纠纷的程序。明确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工作包括受理、立案、调解、结案等几个环节,详细介绍了请求调解专利纠纷的条件、请求调解时应当提交的材料、材料的送达、证据审查、调解方式、调解笔录、结案方式等内容。
三是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实务。《指南》第三至七章,结合案例从实务操作角度详细讲解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奖酬纠纷,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纠纷等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并给出调解专利纠纷案件文书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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