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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实用新型采用“初步审查+评价报告”的审查制度。在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为进一步提升实用新型授权质量,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推进实用新型制度改革,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草案中,将明显不具备创造性纳入实用新型初步审查范围,并配套修改《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审查标准。
盛阳小讲堂:如何理解实用新型的创造性?
根据目前已有的相关规定,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呢?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节
在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中,应当考虑其技术方案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
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审查的有关内容,包括创造性的概念、创造性的审查原则、审查基准以及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等内容,参照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的规定。
但是,……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标准应当低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
两者在创造性判断标准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在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存在区别,这种区别体现在下述两个方面:
(1)现有技术的领域;
(2)现有技术的数量。
根据目前已有的相关规定,评判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标准应当低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
判断标准主要体现在“技术启示”上,也就是在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在于“现有技术的领域和数量”两个方面。
一、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基础
创造性的评判由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构成,事实认定影响着法律适用,准确地进行事实认定是创造性判断客观性的基础。
事实认定贯穿于创造性评判的各个环节: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取、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确立、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的认定、公知常识的使用 、技术启示产生的动机的把握……
Part.1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
根据《专利法》第59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节,在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中,应当考虑其技术方案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
2.对比文件公开技术内容的认定
应当准确客观把握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
二、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取
根据《审查指南》,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
三、技术领域在技术启示判断中的考量
对于实用新型,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所谓明确的技术启示是指明确记载在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现有技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启示。
对于同一技术方案而言,发明的对比文件可能因为可以全领域选取从而不具备创造性;实用新型则可能因为对比文件属于其他技术领域不能采用而认可其具备创造性。
四、公知常识的使用
公知常识为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和手段。
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和手段: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五、简单叠加的考虑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由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叠加”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简单的叠加不是创新,如果只允许使用一至两项现有技术来评价通过简单的叠加而形成的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就会降低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标准,因此《审查指南》规定可以引用多项现有技术来评价其创造性。
六、总结
综上所述,对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事实认定准确
在对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断时,要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考虑其技术方案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准确客观把握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
2、现有技术的选取标准,关注技术领域的差异
对于实用新型来说,由于技术领域范围的划分与专利创造性要求的高低密切相关,考虑到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要求较低,因此在评价其创造性时所考虑的技术领域范围应当较窄,一般应当着重比对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
3、公知常识的使用
在对实用新型创造性评判过程中,对于公知常识的使用也要注意技术领域的限制。
4、简单叠加的考量
引用一项或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只是一般性要求,不是绝对数量的限制,对于由现有技术“简单的叠加”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在准确理解案情的情况下可以合理选择对比文件的数量。
对于互相管理、互相作用、达到组合技术效果的技术特征,应作为一个特征组合整体考虑,避免错误拆分技术特征得到属于“简单的叠加”的错误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