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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阳小讲堂:优先权及外国优先权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24-12-20 10:01:00
《专利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因此,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且外国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而本国优先权的适用范围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盛阳小讲堂:优先权及外国优先权
盛阳小讲堂:优先权及外国优先权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条件和程序为:
1、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应当是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提出的,或者是对该成员国有效的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若是在非巴黎公约成员国内提出的,则必须是承认我国优先权的国家;此外,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还必须有权享受巴黎公约给予的权利,即申请人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居民,或者申请人是承认我国优先权的国家的国民或者居民;
2、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须是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的;其中,在先申请有两项以上的,其期限从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算;
3、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
4、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由该在先申请的原受理机构出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惯例,至少应当表明原受理机构、申请人、申请日、申请号;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全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
5、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申请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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