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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阳小讲堂:优先权的作用和撤回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24-12-20 14:01:00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需要“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第43条规定:“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第105条规定:国际申请中,“申请人未在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按照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其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盛阳小讲堂:优先权的作用和撤回
盛阳小讲堂:优先权的作用和撤回


可见优先权日与申请日密切相关,而申请日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十分重要:
1、是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判断技术方案申请先后的准绳,这关系到申请人提交的技术方案是否能获得授权;
2、使申请日后申请的同样方案丧失新颖性,从而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
3、是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中的重要期限,也是专利获得授权后的保护起始日,对于发明专利,由于从公布至授权还有实质审查的过程,所以从申请日起至授权的这段时间,专利权人就该技术方案的权利可享受“临时保护”,即优先权在客观上延长了专利的保护期限。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优先权要求;申请人要求多项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全部优先权要求,也可以撤回其中某一项或者几项优先权要求;申请人要求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应当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撤回优先权声明。

需要注意的是:要求本国优先权的,若其在先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已被视为撤回,则撤回优先权后,已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因优先权要求的撤回而请求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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