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400-600-1061 (8:30am~17:00pm)
E-Mail:sale@zscqw.com
传真:0510-68880768/728-808
公司地址:江苏省无锡市经济开发区嘉业财富中心6-701

①专利未缴年费能否补救?
②目前大部分专利都是由专利机构代理,那么国知局的缴费通知书和专利权终止通知如何送达?是发送给专利代理机构还是专利权人?
③专利权人针对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涉案专利的年费是否要继续缴纳?
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尚未缴纳相关费用的专利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专利权人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5条规定的滞纳期内缴纳相关费用及滞纳金。因耽误期限国知局作出专利权终止的处分决定应当给予两个月(自该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算)的恢复权利请求期限,期限届满未提出恢复权利请求或者恢复权利请求不符合规定,自处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四个月再次复核,确认无误的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因此,即便忘记缴费,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缴费通知书和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后及时处理仍能挽救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修订)
第一百一十五条 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GWY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二、缴费通知书和专利权终止通知如何送达?
但目前大部分专利都是由专利机构代理,那么国知局的相应文书如何送达?是发送给专利代理机构还是专利权人?
笔者注意到两个案例(2019)最高法知行终197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570号,很有意思的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均撤销了国知局向专代机构发出的专利权终止通知书。
案例分享:
(2019)最高法知行终197号
北京知产法院认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是否因专利权人未缴费而起并不重要,关键在于缴费通知书及专利权终止通知书的作出是否处于专利权有效期内,以及送达时该专利机构是否具有代理权限。缴费通知书及专利权终止通知书的作出及送达时间均晚于涉案专利终止日期,因此,上述事宜不属于涉案“专利权有效期”内的事务。基于此,专利权人委托的代理机构对上述事项并无代理权限,国知局向该代理机构送达的上述通知不能视为向专利权人的送达,不产生相应法律效力。
国知局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时无法知晓专利权人是否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权利,从而无法确定涉案专利是否必然会终止,但其显然能够预见到存在专利权终止的可能性。一旦专利权终止,则意味着依据专利代理委托书,专利代理机构将不享有代理权限,从而产生前述通知书送达无效这一法律后果。因此,北京知产法院认为,对于与专利权存续具有重要意义的缴费通知书与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国知局物流是否向代理机构送达,均应直接向专利权人送达。这一作法既可以避免专利权人因代理机构过失而丧失缴费及恢复权利的机会,亦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投递失误导致专利权人无法收到相应通知书而产生丧失专利权这一严重后果。同时,对于国知局而言,这一要求在技术上很容易实现,有利于节约行政资源。
最高院认为:关于专利权有效期的问题,专利法规定,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为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情形。涉案专利缴纳年费期满之日为2014年11月20日,6个月补缴滞纳期至2015年5月20日,2014年11月20日至2015年5月20日期间属于专利权人的缴款滞纳期,该期间内涉案专利权终止的效力处于法律上的待定状态。原审认定缴费通知书的作出及送达时间晚于涉案专利权终止日期,系事后评价得出的错误结果,应予纠正。
关于国知局向代理机构发送缴费通知书的问题,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行政部门的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代理机构,未委托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因此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有权代表专利权人接受送达,国知局向其发送通知并无不当。
专利权终止通知书是国知局进行失效处理的程序性通知,并非涉案专利终止的事由。利权终止通知书是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终止情形发生时,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失效处理的程序性通知;专利权终止通知书是否有效送达不会改变专利权终止的事由。虽然专利权人有恢复权利请求的救济程序,但与年费补缴滞纳期内的缴费通知书不同,专利权人根据缴费通知书决定是否缴费从而自主决定是否终止专利权,而专利权终止通知书提示的恢复程序,并非启动恢复程序即可恢复专利权。原审法院认定对于缴费通知书和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无论是否向专利代理机构送达均应直接向专利权人送达,无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分享:(2020)最高法知行终570号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缴足专利年费或者滞纳金的,自滞纳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后审查员应当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专利权人未启动恢复程序或者恢复权利请求未被批准的,专利局应当在终止通知书发出四个月后,进行失效处理,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2020)最高法知行终570号行政判决书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发出缴费通知书、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进行失效处理、在专利公报上公告等,均是专利审查的各项程序,在以上专利审查程序处理过程中,赋予了专利权人可以补缴费用,请求恢复权利等救济手段,在等待补缴费用和等待恢复权利期间,专利权并未做失效处理,专利权人可通过一定行为而保持其有效。可见,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后专利并不必然失效,专利权终止通知书是专利失效前的行政行为,专利代理机构被授权在专利有效期内进行代理的义务依然合法存续,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然可依法向专利代理机构送达文件。
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专利行政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层面考虑,无论是发出缴费通知书、专利权终止通知书,还是进行失效处理、在专利公报上公告等,均是针对同一专利的专利审查程序,这些审查程序具有完整性和延续性,且对社会公众有引导作用,审查程序包括送达,应统一标准,保持前后具体行政行为一致。若以审查程序的进程区分受送达人,将导致审查程序的混乱,不符合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
综上,专利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专利年费而造成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缴费通知书和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应发送专利权人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
三、无效宣告诉讼期间,涉案专利的年费是否要继续缴纳?
专利权人针对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涉案专利的年费是否要继续缴纳?
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作出之后,专利法规定的“视为自始不存在”这一法律内容,在经过法定期间或者法定程序确认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专利权人而言没有生效,即专利法第43条中规定的年费缴纳义务并没有免除,如专利权人不按照规定继续缴纳年费,涉案专利权将依据专利法第44条的规定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案例分享:(2020)最高法知行终294号
《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第二章“专利费用”第4.2.1.2条款规定,在专利权终止或者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公告后缴纳的年费,专利局应当主动退款。按照该规定,原审判决关于“如第3339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被生效的行政裁判维持其合法有效,曹某仍可依据相关规定对此前多交的费用提出退款请求,而不会丧失救济机会”的认定以及其它关于缴纳专利权年费的认定具有事实依据。据此,因曹某对第3339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提起行了行政诉讼,该决定并未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在涉案专利权被行政机关宣告无效后、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曹某仍负有继续缴纳第4年度专利权年费和滞纳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