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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无效制度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17-12-20 10:01:00
相信很多人在进行专利申请时都不可能全部一次通过,在申请中有时会遇到专利驳回的通知书,驳回原因也不尽相同,根据不同的驳回原因需要进行专利申诉。今天小编就跟大家聊聊专利复审、无效制度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
专利复审、无效制度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专利复审和无效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复议程序,三者均要接受司法审查,但是专利复审和无效与行政复议又有本质的不同:首先,三者的设立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在程序上适用的法律和顺序也不相同,专利复审和无效制度是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中规定的程序,也就是说专利复审和无效制度是根据专利法设立的,这两者并不直接适用国家的行政复议法。虽然复审及无效从广义上来讲是一种特殊的复议制度,但其与国家的行政复议法之间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专利复审、无效制度在适用法律的顺序上采取优先适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的规则。但是专利复议制度不是依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设立,而是根据国家行政复议法设立,因此专利复议制度直接适用国家的行政复议法。
专利复审、无效制度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其次专利复审和无效与行政复议所审理的案件的技术含量是不同的,专利复审是针对驳回决定的再次审查,除初审中的驳回外还要涉及技术问题,对于要求很强的技术问题应当由有技术背景的复审委员来对案件进行审查,对于技术问题的审查方式同样适用于无效案件。但是行政复议的案件大多处理的是程序上问题,既使涉及到关于关键技术的实体问题,该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这些技术问题并不需要专门的技术人员来审理就可以解决。
再次专利复审和无效与行政复议所涉及的主体的名义不同,专利法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是由知识产权局设立的,但在专利审查业务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远远高于知识产权局。也就是说对于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应当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来进行再次审查,对于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授权决定应当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再次审查。专利法从1985 年开始实施以来就规定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这两个问题上,是以机关法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作出复审和无效决定、作出庭应诉均是以专利复审委员会自己的名义进行。并且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是民事主体上的一个机关法人,因此其所作出决定必然是以自己的名义。但是复议程序则不同于专利法的规定,法律事务处作为知识产权局的一个处室不可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复议决定,其只能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复议决定,并且在出庭应诉程序上也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出庭应诉。
专利复审、无效制度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专利复审和无效与行政复议所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复审或无效决定所审查的内容是知识产权局基于技术性的判断作出的驳回行为或授权行为,因此如果发生撤销驳回决定或者宣告专利权无效时,知识产权局并不承担驳回错误或者授权错误的“行政违法”责任,更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以上便是对专利复审、无效制度与行政复议的区别进行的简单说明,如果您还有任何疑惑,欢迎咨询盛阳专利,事务所有数位职业代理人随时为您解答,咨询热线:400-60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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