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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阳浅述:专利的“发明人”只能变更一次了
专利法第十七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本条规定即体现了专利发明人的署名权。署名权具有以下特性:(1)专有性,也称排他性,是指署名权只能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享有;(2)不可让与性,即署名权是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本身不可分离的,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变化无关,即使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了,受让人也不享有署名权。
以往专利发明人变更多数是错填或漏填个别专利“发明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变更原因;
2、承诺“变更请求中所主张的发明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
3、有变更前全体申请人及发明人签字或盖章。
我们发现在评职称时,会发生两次以上往同一专利中增添发明人的情况,以及在专利转让的过程中,部分客户存在将全体发明人或绝大多数发明人进行变更的情况,为了确保真正发明人的署名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遇到这类专利发明人变更时会要求变更请求人提供足以证明变更请求人所主张的所有发明人对本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证据,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材料真实合法,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有不实之处,请求人原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该证据必须能够证明变更后的发明人参与发明创造过程之中并且对发明创造的关键技术做出了创造性贡献。
相信看了上面的介绍您明白为什么专利的“发明人”只能变更一次了吧,如果您对专利变更还存有任何疑惑或者也要进行变更,欢迎随时咨询盛阳专利,咨询热线:400-600-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