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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申请的专利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
新颖性的定义是在《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中进行定义: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在《审查指南》中对“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有说明“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第二部分第三章3.1节);《审查指南》中对“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有说明“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第二部分第三章3.2.1节)。
在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的时候,必须根据单独对比的原则进行对比,即: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或者公告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第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余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或者公告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组合、或者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
那么在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的,判断是否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时候,常见的对比情况如下所示:
现有技术包括四个技术特征:a+b+c+d
1)如果申请的技术方案包括四个技术特征:a+b+c+d,此时如果二者的技术领域相同,则二者具有相同的发明内容,属于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则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2)如果申请的是技术方案包括的是技术特征为:a+b+c,虽然二者方案不相同,但是通常情况下,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也有特殊情况存在,比如虽然申请的技术方案比现有技术缺少了一个技术特征,但是达到的技术效果与现有技术相同,或者明显优于现有技术的时候,申请的技术方案是有新颖性的。
3)如果申请的技术翻案包括的是技术特征为:a+b+c+e,则二者技术方案不同,不是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也不是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4)如果申请的技术翻案包括的是技术特征为:a+b+c+d+e,则二者技术方案不同,不是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也不是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在进行专利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判断的时候,必然涉及到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对比过程中涉及到的四种常见情况,如上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