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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委托手续相关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委托手续相关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一般的委托事项
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内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委托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专利代理机构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和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发出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委托的双方当事人是申请人和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
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委托的双方当事人是全体申请人和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
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仅限一家,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该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务,被指定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名。
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委托手续相关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2.必须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
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且专利权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即使专利权人此前已就其专利委托了在专利权有效期内的全程代理并继续委托该全程代理的机构的,也应当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
3.仅委托无效程序相关事务,无需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或者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4.应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未委托的请求,不予受理。
对于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请求人, 未按规定委托的, 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5.未提交委托书或未写明委托权限的,且期满未补正,视为未委托。
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未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委托书或者委托书中未写明委托权限的,专利权人未在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
专利无效诉讼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盛阳专利
6.请求人和专利权人不可委托同一家专利代理机构
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委托了相同的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变更委托;未在指定期限内变更委托的,后委托的视为未委托,同一日委托的,视为双方均未委托。
7.同一当事人只能委托一家专利代理机构
同一当事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未指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最先委托的代理机构有多个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署名在先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署名无先后(同日分别委托) 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指定; 未在指定期限内指定的, 视为未委托。
8.公民代理的权限
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参照有关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公民代理的权限仅限于在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和接收当庭转送的文件。
9.需特别授权的权限,对于下列事项,代理人需要具有特别授权的委托书:
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承认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修改权利要求书;代理人代为和解;请求人的代理人代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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