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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家的认知中,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而事实上知识产权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民事权利,也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财产权。它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这种特权,或由君主个人授予、或由封建国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无论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教材,国外学者的专著,都是这样叙述的,并有历史材料的支持(即并非国际组织或外国学者想当然地妄言)。这一起源,不仅决定了知识产权(指传统范围的 专利权、商标 权、版权)的地域性特点,而且决定了“君主对思想的控制”、对经济利益的控制或国家以某种形式从事的垄断经营等等,在历史上,与知识产权的产生并不是互相排斥的。正相反,知识产权正是在这种看起来完全不符合“私权”原则的环境下产生,而逐渐演变为今天绝大多数国家普遍承认的一种私权,一种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是一步步演变为一种民事权利,那知识产权的制度,又是怎么发展而来的呢?
知识产权制度最早萌芽于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为了保护技术发明人的权利和吸引更多的掌握先进技术的人才,意大利的著名城市威尼斯在1474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该法规定,权利人对其发明享有10年的垄断权,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仿造与受保护的发明相同的设施,否则将赔偿百枚金币,并销毁全部仿造设施。这部法律确立了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其影响延续至今。
16世纪以后,英国早期资产阶级为了追求财富和保持国家经济的繁荣,鼓励发明创造,1624年颁布了垄断法案,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18世纪末、19世纪初,欧洲大陆各国和美国相继实行了专利制度。
在专利制度确立的同时,著作权制度也产生了。随着人类造纸和印刷技术的发明和传播,书籍成为科技知识和文学艺术的载体。1709年,英国颁布了《安娜女王法》,率先实行对作者权利的保护。《安娜女王法》为现代著作权制度奠定了基石,被誉为著作权法的鼻祖。1790年,依照《安娜女王法》的模式,美国制定了《联邦著作权法》。在英美强调版权的普通法系确立的同时,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强调人格权的大陆法系也诞生了。1793年法国颁布著作权法,不仅规定了著作财产权,而且还注意强调著作权中的人格权内容。该法成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法的典范。
对商标和商号的保护制度也在19世纪初建立起来,这一制度起源于法国。1803年法国在《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中将假冒商标按私造文书处罚,确立了对商标权的法律保护。1857年法国又颁布了《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随后欧美等国家相继制定了商标法,商标保护制度逐步发展起来。
由此可见,早在封建社会就已出现“特权”,逐步衍生出今天的知识产权,而今,随着科技的发展,国家对知识产权越来越重视,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知识产权申请欢迎来无锡盛阳专利商标事务所,咨询热线:400-600-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