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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阳小讲堂:关于商标显著性的几点看法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18-09-07 14:01:00
根据我国商标法,缺乏显著性的商标不允许注册。显著性是商标必须具备的属性,在逻辑上不存在没有显著性的商标。今天盛阳专利http://www.zscqw.net/就给大家简单介绍下关于商标显著性的几点看法。
所谓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实际上是指构成商标的符号要素是否具备商标应当具备的显著性,商标设计在本质上是符号设计、选择、组合的过程。
盛阳小讲堂:关于商标显著性的几点看法

盛阳小讲堂:关于商标显著性的几点看法


对商标的显著性划分:(1)构成商标的符号要素为自创无含义的单词或词组、或由卡通造型或通过特殊手法表现出的形态的,则属于"强商标"。商标的固有显著性不仅体现在其符号要素的内容上,还体现在符号要素的表现形式上。以文字商标为例,其固有显著性不仅体现在字词组合上,还体现在其表现形式上即含有一定设计成份的字体或者组合形式,如特殊字体、手写体(含签名)等。一般而言,商标固有显著性越强,获得特殊保护的可能性越大。(2)构成商标的符号要素为普通有含义的单词或词组、或者由某类商品上常见图形、或由自然界动物的常见形态的,则属于"弱商标"。
(一)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只有通过实际使用取得显著性后才能获得注册。
商标法明确规定了使用取得显著性制度。判断是否已经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需要考虑两点:1,申请人对“标志”的使用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2,该“标志”通过使用已经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需要说明的是,此类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受到正当使用制度的限制,如《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二)商标显著性的强弱是判断商标区别性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以文字商标为例,判断一商标是否具有区别于他商标的区别力,主要比较两商标的发音、含义、字形和整体外观。如果在先注册的商标属于弱商标,则他人通过添加其他构成要素组成新商标,并使其在发音、含义和外观上明显区别于在先注册的商标。如果在先注册的商标属于强商标,则他人即使添加其他要素,也难以在含义上形成明显区别。
(三)商标的显著性是保护驰名商标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我国商标法中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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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1条的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以商标异议案件为例,商标的显著性是判断被异议商标是否构成对异议人商标复制、摹仿和翻译的重要因素之一,这是保护驰名商标应当考虑商标显著性的理由之一。如果异议人商标显著性较弱(如普通有含义词),则被异议人无需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就可以选择该词作为商标。换言之,即使双方商标完全相同,也不能认定构成复制;反之,异议人商标为强商标的,如果双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则可以认定构成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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