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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过程中哪些期限可以延长?如何办理?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19-01-24 10:01:00
专利申报过程中会牵扯到众多关于期限的问题,有的期限可以申请延长,有的却不可以,今天盛阳专利小编来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专利申请过程中哪些期限可以延长?应如何办理期限的延长?
专利申请过程中哪些期限可以延长?如何办理?

专利申请过程中哪些期限可以延长?如何办理?


我们需要对期限有个概念了解,专利申请过程中涉及到的期限主要分为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两大类。法定期限,顾名思义,指的就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期限;而指定期限,则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局的审查人员、事务处理人员等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做出的各种通知决定中,指定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当事人答复或进行某种行为的期限。
从上述两者概念上,我们也可以看出,指定期限一般可以延长,而法定期限一般情况下是不予延长的。当然,万事都有特例,特例一是:在请求中止之日起一年内,有关专利申请权或归属权的纠纷未能结案,从而导致有关程序需要继续中止的,请求人应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此为法定期限可延长的特例;特例二是: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此为指定期限不予延长的特例。
在了解上期限的概念之后,小编还需要再跟大家介绍下期限所涉及到的极为重要的两个词语——起算日和届满日。大部分的法定期限都是以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等固定日期作为起算日,只有少部分的法定期限是以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作为起算日,而指定期限则均是以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为起算日。而届满日呢,指的就是起算日加期限,届满日当天为最终完成日极限,如果届满日落入法定休假日,则需往后延至非休假日。
小编在此举几个例子来帮助大家理解届满日的计算。
例1:发文日为2018年7月13日,期限为2个月。
解析:发文日为2018年7月13日,那么推定收到日为2018年7月28日(发文日加15日),期限为2个月,则届满日应为2018年9月28日。
例2:发文日为2018年7月14日,期限为2个月。
解析:发文日为2018年7月14日,那么推定收到日为2018年7月29日(发文日加15日),期限为2个月,则届满日应为2018年9月29日,而2018年9月29日为周六,虽然因为国庆假日将其调整为上班日期,但是仍需向后延迟,同理2018年9月30日为周日,继续延迟,而2018年10月1日-7日为国庆节,仍需延迟,最终2018年10月8日(非法定节假日、非周末)才应作为届满日。
例3:发文日为2018年7月16日,期限为2个月。
解析:发文日为2018年7月16日,那么推定收到日为2018年7月31日(发文日加15日),期限为2个月,则届满日应为2018年9月31日,而2018年9月份无31日,故届满日应为该月最后一日即2018年9月30日,而2018年9月30日为周日,需向后延迟,2018年10月1日-7日为国庆节,仍需延迟,最终2018年10月8日(非法定节假日、非周末)才应作为届满日。
知道了期限的起算日和届满日后,我们就能够知道如何办理期限的延长了,应在期限届满前,向专利局说明理由并办理手续,手续包括: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说明理由并缴纳请求费等,期限最长可以延长2个月,不足1个月的以1个月计,对于同一通知或决定中指定的期限,一般只允许延长一次。
相信大家在看完小编的介绍以后,应该对期限以及期限如何延长都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与我们联系,无锡盛阳与您并肩同行。想获得更多资讯请访问盛阳专利http://www.zscqw.net/,咨询热线:400-60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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