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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阳浅谈:如何界定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19-03-15 10:01:00
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界定会关联专利的专利权人的权属问题: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盛阳浅谈:如何界定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
盛阳浅谈:如何界定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

所以,需要清楚什么是职务发明。
关于职务发明, 《专利法》第六条对职务发明有了明确的说明: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   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其中,《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一般情况下不作资格审查。申请人是个人的,可以推定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该个人有权提出专利申请,除非根据专利申请的内容判断申请人的资格明显有疑义的,才需要通知申请人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非职务发明证明。
申请人声明自己具有资格并提交证明文件的,可视为申请人具备资格。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法人证书或者有效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均视为有效的证明文件。填写的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人资格,需要更换申请人的,应当由更换后的申请人办理补正手续,提交补正书及更换前、后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更换申请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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