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编又和大家见面了,在上次的知识产权科普中小编跟大家一同分享了商业模式是否可以受知识产权的保护,从上次的文章中我们知道了一些特定的商业模式是可以收到
知识产权保护的。那么今天小编就和大家来一同聊聊对商业模式进行
知识产权保护有哪些途径。
对商业模式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有哪些途径
途径一,特定商业模式转换成专利商业模式要获得专利法的保护,首先需要对待保护的商业模式进行专利化。2017年4月1日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规定,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涉及商业方法的
专利申请的审查思路》也承认可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特定商业模式申请专利的常见的具体申请点有商业模式涉及的载体和工具,商业模式涉及的方法、系统,GUI(Graphical User Interface)图形用户界面等。例如花旗银行、摩拜、OFO等企业的商业模式。
途径二,构建商业模式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以商业秘密的形式获得司法保护的难度大商业模式以商业秘密的形式要求保护,存在非常大的争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5)陕民三终字第00033号案件判决书阐述:“商业经营模式是商事经营主体在长期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较为固定的合作方式、运营状态、运转程序等,是一个由客户价值、企业资源和能力、盈利方式构成的立体模式。商业经营模式的价值必须在将该模式付诸实践后才可以体现出来,实践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对外公开的行为,所以对商业模式,其价值性与不为公众知悉存在一定矛盾,而价值性与不为公众知悉是商业秘密必备的两个特征,所以商业模式本身并不具备商业秘密的全部特征,不构成商业秘密。”可见司法判例对商业模式能否以商业秘密的形式受保护是持否定态度的。难以获得司法保护不等于不进行自我保护。虽然商业模式通过商业秘密获得司法保护的难度较大,但对于难以直接或者通过反向工程进行复制的技术秘密、经营信息等,仍然是可以通过建立健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实施保密措施,与企业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诸多方式进行自我防护。当企业要着手落实这些事情时,建议在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
途径三,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商业模式的防御性保护。保护商业模式的正常运行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保护竞争者、保护消费者以及维护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公平竞争秩序的立法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要件包括:(1)行为造成或者足以造成损害后果;(2)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或者可责难性;(3)行为人与利益受损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需要指出的是,利用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商业模式更多的是一种防御性甚至是被动性的保护,责罚的往往是同行业之间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这种保护无法与专利或者商业秘密所能实现的对商业模式指向的特定市场的独占相并论。例如腾讯诉奇虎,优酷起诉猎豹。在(2013)民三终字第5号奇虎诉腾讯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商业模式发生冲突,对此,法院的判决确立了这样一个处理原则,即,让商业模式在市场中自由竞争,最终由消费者以及市场的力量去作出选择,而非单方面通过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妨碍另一方商业模式的正常运行。在(2013)海民初字第13155号优酷诉猎豹案件中,金山公司开发的猎豹浏览器能够屏蔽优酷等视频网站播出的广告,法院审理认为优酷的商业模式是“免费+广告”与“收费免广告”相结合的模式,这种商业模式正当合法,应受法律保护。
随着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催生了无数新的商业模式,在现有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想要保护企业商业模式,可以将其通过现有途径和特定的程序转化为能够为现行法律所保护的知识产权。文中所提到的三个途径是小编总结的几个较为适用的途径,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需要更多了解和服务,欢迎随时拨打我事务所热线电话400-600-1061,我们将安排对应工作人员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