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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程序中的禁止反悔原则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20-10-09 10:01: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年的第六条内如如下: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专利权人为了达到授权或者取得利益而对保护范围进行修改或者解释,但是在达到目的之后,又取消这些修改或者解释,想获取更大的保护范围。
专利诉讼程序中的禁止反悔原则
专利诉讼程序中的禁止反悔原则

    举一个具体的例子,某个案件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中有如下内容:
A公司在一审中提交意见称: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压簧的另一端固定在手柄槽内的十字卡柱上”的描述,“十字卡柱”应当理解为具有“卡”的功能的“十字柱”。所谓“卡”,是指同时限制压簧径向和轴向位移的固定方式。被诉侵权产品中的“圆柱”仅具有限制压簧径向位移的功能,与涉案专利“十字卡柱”属于不同的技术特征。二者在技术手段、功能和效果几个方面均存在很大差异,亦不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在涉案专利无效宣告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解释开关杆是通过按钮伸出的一部分固定在压盖上,开关杆与压盖接触。被诉侵权产品是通过开关杆装有压簧的一端压在水滴形槽内进行固定。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申请人就此技术特征所作解释,违反了禁止反悔原则。
 
    案例中的A公司在一审和无效过程中,为了达到不同的目的,对于关键技术的解释是不一样的。这就是违反了禁止反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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