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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老字号认定规范

返回列表 来源:北京老字号 发布日期:2023-10-13 14:01: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商务部等5部门制定的《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实施方案(2021—2025年)》、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北京老字号传承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技艺,促进北京老字号传承创新发展,北京老字号协会在北京市商务局的指导下,开展北京老字号认定工作,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北京老字号,是指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三条 北京老字号要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注重文化、传承、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第四条 北京老字号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优中择优、动态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安排
 
第五条 “北京老字号”认定工作的组织机构
 
(一)在北京市商务局的具体指导下,成立“北京老字号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北京老字号的认定工作;
 
(二)北京老字号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建“北京老字号认定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法律、品牌、行业、文化科技、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北京老字号认定的评审工作,并报北京市商务局审核备案;
 
(三)北京老字号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北京老字号认定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老字号协会,负责北京老字号认定的组织、协调、公示、反馈等日常工作;
 
(四)视情况每年开展1-2次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北京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在50年(含)以上;
(二)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第七条 北京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北京市依法设立;
(二)依法拥有与北京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北京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20年(含),或1956年(含)以前创立的历史脉络清晰,行业特色突出,具有传承意义,近年恢复经营的在北京注册的企业;
(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六)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七)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八条 申报材料:
 
符合本规范认定条件的企业,按照要求向北京老字号协会提交申请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
 
(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3年经营情况;
(二)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三)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五)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六)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
(七)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
(八)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九)北京老字号协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认定北京老字号工作程序:
 
(一)发出通知。北京老字号协会发出北京老字号认定工作通知,明确认定工作具体安排和有关事项。
 
(二)企业申请。企业向北京老字号认定工作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
 
(三)调研鉴别。北京老字号认定工作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与鉴别,提出初审意见。
 
(四)组织评审。北京老字号认定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申报企业进行评议。参与评议的专家可根据需要或委托有关机构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进行审查。按照一定比例提出拟认定北京老字号企业。
 
(五)社会公示。在北京老字号协会网站上公示拟认定的北京老字号企业相关信息,公示1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
 
北京老字号协会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如存在较大争议,北京老字号协会可召开听证会。
 
(六)审核。根据公示结果及评审报告,北京老字号认定工作办公室撰写认定报告,并提交北京老字号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七)备案。根据北京老字号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情况,将拟认定的北京老字号企业名单报送北京市商务局备案。
 
(八)公告,颁发证书、牌匾。对认定北京老字号企业名单在媒体公告;由北京老字号协会统一制作并颁发证书及牌匾。
 
(九)资料存档。所有评审资料存档,存档资料由北京老字号认定工作办公室保存。
 
(十)复核。申请企业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向北京老字号认定工作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由北京老字号认定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接到复核申请后60天内做出,并将复核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企业。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条 实行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十一条 由北京老字号协会组织实施对北京老字号的认定工作、统一制作证书及牌匾,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动态管理制度:
 
(一)企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可向北京老字号认定工作办公室申请延展,经核准后,准予备案。
 
(二)如有认定企业发生主体变更的、认定北京老字号商标发生转让等情形的,需向北京老字号认定工作办公室备案。
 
(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北京老字号认定评审委员会审核,北京老字号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取消其北京老字号称号并收回牌匾、证书及北京老字号集体商标使用权:
 
1、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2、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的;
3、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4、其他不符合北京老字号和北京老字号企业基本条件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范由北京市商务局、北京老字号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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