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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印尼,商标保护遵循注册在先原则,其专用权的取得是申请人主动递交商标申请来获得,先申请先获权。因而,一旦企业的商标在印尼被抢注,企业将会非常被动。
最近,笔者接到某企业的咨询,发现其爆款产品的商标在印尼被公告,但申请人却不是自己,该怎么维权呢?
首先,我们来简要了解下印尼当前的商标注册程序。2016年11月25日,新的《印度尼西亚商标和地理标志法》生效。由此至今,印尼商标注册申请流程更新如下:
程序 | 所需时间 |
形式审查 | 0.5个月 |
公告 | 2个月 |
实质审查 | 5个月 |
注册 | 1个月 |
所有程序 | 8.5个月 |
当然上述时长为“理论时长”。实践中,通过修法,注册申请时长由24至36月,压缩到14至16月。这其中变化较大的要数公告。修改后的商标公告期,从此前的3个月缩短到2个月。审查顺序上,公告期也从实质审查之后提前到实质审查之前,也即通常所说的公告前置。第三方如对公告商标有异议,可在此期限提出,超期则失去异议机会。对于申请中商标而言,发起异议是最正式,也最有力的方式。
对抢注商标发起异议,以在印尼拥有先商标权利为基础的胜算最高。但通常抢注发生即在于抢注人钻了权利人未在印尼申请商标的空子,故而实践中很多权利人并不具备这样的在先权利基础。除了在先注册商标权,权利人还有哪些在先权利可以用呢?商标申请权,在先使用权,著作权,外观专利权等等,也都可以单独或一起用来发起异议。接下来,我们介绍其中两种在先权利的运用。
一、在先商标申请权
上文提到,印尼当前采用公告前置程序,印尼商标通常在进行半个月左右的形式审查后,即进入公告期。此时,权利人可以自查在抢注商标申请日之前的半年内,有无就相同/主要识别部分相同的商标在其他国家递交过申请,如有,则可基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的规定,在同属《巴黎公约》的成员国间利用优先权来提交一份印尼商标申请,声明更早的优先权日,这样即能够获得一份在先申请商标,从而发起异议。
例如:中国和印尼同属《巴黎公约》, 即可基于中国的在先申请,在印度尼西亚声明该优先权日,从而把保护日期从申请日提前到优先权日。这是一个在刚好满足条件下,对权利人而言非常实用的小技巧。
二、在先著作权
如果权利人被抢注的商标是图文组合商标,或者艺术化设计的(英文)文字商标,那还可以尝试基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基于权利人在中国,对相同/主要识别部分相同之商标,已登记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发起异议。不过鉴于著作权和商标权保护的内容并不完全一致,实践中著作权一般针对图形,或艺术化英文商标抢注,成功率更高。
除了商标近似,异议理由还包括:恶意(bad faith)、驰名(well know)商标。为了增加异议成功率,权利人可以从以下四方面来准备证据:
1. 权利人在5个以上国家(包含权利人本国),有相同/主要识别部分相同商标的注册证,证书的日期早于抢注商标申请日;
2. 如有任何证明权利人商标使用的文件,如在印尼进行的大规模促销活动,广告,宣传册,购物凭证、其他传播活动等,如使用未发生在印尼,则提供全球其他国家/地区的使用证据;
3. 权利人所在国相应机构出具的证明权利人商标知名度的官方文件;
4. 权利人曾经获得的国际标准组织(ISO)证书或任何其他奖项的证书复印件。
印尼的异议,比之美国、印度此类设置多轮程序的国家,其程序设定相对简便。异议人在2个月公告期内要发起异议,该期限不可延期。如期限临近,可在提起异议申请后2周内,补充证据。印尼知识产权局审核通过后,会通知被异议人,要求其在接到异议通知后2个月内答辩。大约12-18个月后,审查员会下发异议结果。针对异议的不利结果,印尼商标法暂未设有复审等救济程序。官方下发的异议决定具有终局性,权利人不可对下发的异议决定提起复审或上诉。
通过以上介绍,大家应能发现,印尼商标异议程序与中国大陆相比,有较大不同。针对此类抢注频发的行为,权利人除了提高警惕外,还需要了解该国的异议程序,才能在发现公告期的抢注商标时,及时维权。然而,商标的抢注并不总是发生在公告阶段,针对这种情况,权利人又要如何防范及处理呢?在下一篇文章中,我们继续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