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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答复期限事实缩短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24-02-22 10:01:00
专利答复期限事实缩短
专利答复期限事实缩短

在2024年发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有如下修改:
  • 将第四条第二款改为第三款,其中的“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修改为“可以通过电子形式、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以电子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各种文件的,以进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特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递交日。”
  • 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当事人提供证据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文件的日期的,以实际收到日为准。”
  • 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电子形式送达的各种文件,以进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
 
这里与专利申请人和代理人实际相关的内容,就是“以电子形式送达的各种文件,取消了15日推定收到”。
而在原来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以电子形式提交,电子形式下发审查意见的专利,是有这个15日推定收到日期的。也就是说,以第一次审查意见的答复为例,一般来说非快速审查、非优先审查通道的普通发明专利申请,第一次审查意见的答复期限是4个月+15天的推定收到。那么就是四个半月的答复期限。
而在最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中,普通的发明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的答复期限就只有4个月了。
这就是事实上缩短了专利答复期限。
所有的申请人和专利代理人,应该逐一这个期限缩短的事实,避免答复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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