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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算法改进相关的发明专利的客体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24-04-15 10:01:00
关于算法改进相关的发明专利的客体
关于算法改进相关的发明专利的客体

最新版的《专利审查指南》中第6.1.2节,添加了如下内容:
 
如果权利要求的解决方案涉及深度学习、分类、聚类等人工智能、大数据算法的改进,该算法与计算机系统的内部结构存在特定技术关联,能够解决如何提升硬件运算效率或执行效果的技术问题,包括减少数据存储量、减少数据传输量、提高硬件处理速度等,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改进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
 
对添加部分进行拆分:
技术方案:
如果权利要求的解决方案涉及深度学习、分类、聚类等人工智能、大数据算法的改进;
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
该算法与计算机系统的内部结构存在特定技术关联,能够解决如何提升硬件运算效率或执行效果的技术问题,包括减少数据存储量、减少数据传输量、提高硬件处理速度等,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改进的技术效果;
具体的示例:
审查指南第6.2节的审查示例5中,深度神经网络模型的训练方法为解决训练速度慢的问题,针对不同大小的训练数据,选择适配具有不同处理效率的单处理器训练方案或多处理器训练方案,该算法与计算机系统的内部结构存在特定技术关联,提升了模型训练过程中硬件的执行效果,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改进的技术效果。该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
 
也就是说,在撰写相关的方案时,仍然需要严守专利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的三个角度进行撰写,一定要确认技术方案达到的技术效果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撰写时,需要在逻辑角度进行清楚的说明,指出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之间的逻辑关系,这样才能让审查员明确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之间的关系是符合自然规律的。而在讲述逻辑关系时,必然会涉及到算法于计算机系统内的内部结果的特定技术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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