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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回收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容器进行再利用情况下存在的商标侵权问题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24-04-16 10:01:00
日常生活中,旧啤酒瓶等资源被回收后再利用是经常发生的事情。然而回收旧啤酒瓶再利用,灌装与商标权利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并重新投入市场销售,但未对啤酒瓶上他人注册商标的浮雕文字进行有效遮挡,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况下,就会涉及到商标侵权的问题发生。
关于回收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容器进行再利用情况下存在的商标侵权问题
关于回收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容器进行再利用情况下存在的商标侵权问题


通常情况下,当商标注册人将带有商标的商品销售至市场后,其基于商标价值所获得的财产权益已经实现,商标专用权针对该商品上的“商标”被视为“用尽”,商品的购买者即该商品的物权所有人有权再销售该商品,从而实现“物尽其用”的目的。但是,如果该商品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使得继续流通的商品与商标注册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原先投向市场的商品不再是同一商品,又容易导致混淆,妨碍商标区别商品来源功能的发挥,该情形下,则不应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应予以禁止。
 
旧瓶回收再利用,旧瓶上的原有商标通常有3种显示方式:

1、第一种是粘贴带有商标标识的瓶贴,瓶贴经过清除,其他厂家可以继续使用。

2、第二种是除了第一种情形瓶贴外,酒瓶上面还有原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浮雕烙印,如果这些浮雕文字在回收再利用中未被有效遮蔽,将处于消费者视觉感知范围内,哪怕已标注其他厂家商标,消费者仍可能误认为该商品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影响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商品信誉和品牌形象。因此,这种再利用实际破坏了原商标的识别功能,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3、第三种就是啤酒瓶本身已经作为立体商标获得注册。该情形下,其他厂家回收灌装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并销售的,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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