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无锡盛阳专利商标事务所!

收藏本站|联系盛阳|网站地图

盛阳·知识产权一站式服务商助力企业科技创新

全国咨询热线:400-600-1061 (8:30am~17:00pm)

盛阳新闻
您的位置: 首页 > 盛阳资讯 > 盛阳新闻 >

盛阳浅谈:如何判断职务发明,优先受让权是谁?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24-04-26 14:01:00
因为专利的归属问题,不少发明人和单位之间总是会产生难以调和的矛盾。为了提前防范这些矛盾的产生,站在这个立场今天盛阳专利http://www.zscqw.net/ 就要在下文,给大家带来“如何判断职务发明,优先受让权是谁”等相关知识要点。
盛阳浅谈:如何判断职务发明,优先受让权是谁?
盛阳浅谈:如何判断职务发明,优先受让权是谁?

 
一、如何判断职务发明
首先,“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包括了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所以并非说只有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作出的发明才是职务发明。即使是在业余时间作出的发明创造,只要满足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就都属于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和授权后的专利权都属于单位。
其次,“本单位”不仅指固定单位,还指临时单位。根据细则的解释,所谓“本单位”不仅指发明人的固定工作单位。只要是和发明人之间有临时雇佣关系的单位都是《专利法》第6条所称“本单位”。由此可见。在一个具体的时间段里,同一个发明者可以属于不同的“本单位”而并无矛盾。
 
二、职务发明的优先受让权是谁
职务发明的优先受让权是发明人。职务发明创造完成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在了解了“如何判断职务发明,优先受让权是谁”等具体的知识点以后,想必大家对于职务发明的相关内容也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如果诸位真的出现了知识产权方面的相关需求,也欢迎和盛阳专利取得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咨询热线

400-600-1061 (8:30am~17:00pm)
无锡盛阳专利商标事务所

服务热线:400-600-1061 (8:30am~17:00pm)

E-Mail:sale@zscqw.com

传真:0510-68880768/728-808

公司地址:江苏省无锡市经济开发区嘉业财富中心6-701

盛阳专利
版权所有 © 无锡盛阳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备案号:苏ICP备17031996号苏公网安备32021402000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