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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执行的过渡办法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24-05-08 14:01:00
2023-12-28g国知局正式发布通告,最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在2024年1月20日其实施,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后发布的《专利审查指南(2023)》则是在2023-12-21日正式发布于国知局官网。

本次修改优化了专利申请制度。新增了优先权恢复、增加和改正制度,放宽优先权手续和申请程序要求,明确了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的请求条件、时间要求、补偿期限计算方式以及补偿范围等具体制度。

而细则和指南实施的时候,有很多专利已经提交到了国知局的网站上,对于这些已经提交,或者处理到中间程序未结案的专利,是基于什么原则处理呢。
国知局专门发布了《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过渡办法的公告(第559号)》。其中,提到:
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同时指出本办法其他条款将就该原则作出特殊规定。
 
比如:2024年1月20日起废止510号公告、511号公告。510号公告、511号公告有关内容将在修改后的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中作出规定。
 
比如:对于专利权期限补偿相关内容的适用规则。
510号公告规定,对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自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纸件形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缴费通知缴纳相关费用。
此外,510号公告还规定,专利权人自2021年6月1日起,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自新药上市许可请求获得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纸件形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缴费通知要求缴纳相关费用。
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适用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四条对相关请求进行审查。
前述请求的相关专利权在实施细则施行之日前期限届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补偿条件的,将作出给予期限补偿的决定,补偿期限自原专利权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专利权人在提交请求时,可能因收费标准尚未发布而无法缴纳相关费用。所以,专利权人在收费标准发布前,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可以在收费标准发布以后,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缴纳本条所称相关费用。
 
详细内容,可以参照国知局网站上的《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过渡办法的公告(第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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