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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阳小讲堂: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25-01-08 14:01:00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74条中国年规定: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上述74条的内容针对部分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列举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内容。其中,“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适用此规则。
 
同样,《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如下: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在专利法中,更进一步的明确了,当涉及到新产品到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侵权案件举证的时候,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因为一般而言,对制造方法专利的使用表现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产品制造过程涉及生产步骤和工艺参数,具体的流程和数据只能在生产现场或者查看生产记录才能得知。
通常情况下,专利权人难以接近被诉侵权人的生产现场和生产记录以取得完整的制造方法证据,在产品制造方法证据完全掌握在被诉侵权人手中的情况下,如果不结合具体案情对侵权指控成立的可能性大小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进行分析,只是简单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由专利权人来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生产同样产品的制造方法,显然不利于客观事实的查明,亦有违公平原则。
具体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当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属于新产品时,专利法规定对被诉侵权人生产新产品的制造方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究其原因,是因为新产品在方法专利申请日前不为公众所知,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较大,其制造方法的证据又处于被诉侵权人的实际控制之中,因此,应当由距离证据更近的被诉侵权人提供该证据证明针对自己的侵权指控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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