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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阳小讲堂:权利要求数量分析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25-01-10 14:01:00
专利可以通过无代理申请,也可以通过专门的代理机构进行申请,一般来说,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数量是权利要求在广度上的体现,对专利保护范围有着重要的影响,那么权利要求的数量就是权利要求在深度上最直接的体现,其展示了申请人对于所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的策略性布局。

在我国专利制度开始之初,通过代理的案件,在权利要求撰写方面并没有优势,甚至略低于未通过代理的专利申请,1996年开始,代理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数量开始超过非代理的发明专利,2006年之后,代理专利的权利要求数量与非代理专利之间的差距开始拉大,从总体趋势上来看,申请人自行撰写的专利,并没有大的改变,平均权利要求数量一度从6个降至4个,尤其是2006年之后,专利申请量大幅上升的情况下,权利要求的数量同样出现了下降的趋势,截止2005年,非代理专利的权利要求数量还停留在5个,而与之不同的是,通过代理机构申请的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数量变化趋势较为稳定,1985年以来,基本在6~8之间变化,大趋势上是逐步转多的,上述虽然表明了我国的专利质量在逐步提高,但与国外相比,中国申请人的专利的申请策略水平显著低于外国申请人,相比于国外申请人,国内申请人的申请中,权利要求数量普遍偏少。

通过上述分析,虽然我国专利的权利要求数量与国外还是有所差距,但是我国申请人的申请的权利要求数量还是呈逐年增长趋势的,但是总之,对于权利要求数量比较多的专利,表示了技术方案的复杂性和完整性会更高,同时,权利要求多的专利,其无效的难度更大,权利要求被全部无效的可能性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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