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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审查中说明书和摘要不允许的修改方式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25-01-14 10:01:00
1、不允许的增加内容的修改, 包括:
(1) 将某些不能 从 原 说 明 书 ( 包 括 附 图) 和 /或 权 利 要 求书中直接明确认定的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和 /或说明书。
(2) 为使公开的发明清楚或者使权利要求完整而补入不能从原说明书 ( 包括 附 图) 和 /或 权 利 要 求 书 中 直 接 地、 毫 无 疑义地确定的信息。
(3) 增加的内容是通过测量附图得出的尺寸参数技术特征。
(4) 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未提及的附加组分, 导致出现原申请没有的特殊效果。
(5) 补入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直接从原始申请中导出的有益效果。
(6) 补入实验数据以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 和 /或补入实施方式和实施 例 以 说 明 在 权 利 要 求 请 求 保 护 的 范 围 内 发 明 能 够实施。
(7) 增补原说明书中未提及的附图, 一般是不允许的; 如果增补背景技术的附图, 或者将原附图中的公知技术附图更换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附图, 则应当允许。
2、不能允许的改变内容的修改, 包括:
(1) 改变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2) 由不明确的内容改成明确具体的内容而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没有的新的内容。
(3) 将原申请文件中的几个分离的特征, 改变成一种新的组合, 而原申请文 件 没 有 明 确 提 及 这 些 分 离 的 特 征 彼 此 间 的关联。
(4) 改变说明书中的某些特征, 使得改变后反映的技术内容不同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 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3、不允许删除某些内容的修改, 包括:
(1) 从独立权利要求中删除在原申请中明确认定为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的那些技术特征, 即删除在原说明书中始终作为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加以描述的那些技术特征; 或者从权利要求中删除一个与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有关的技术术语; 或者从权利要求中删除在说明书中明确认定的关于具体应用范围的技术特征。
(2) 从说明书中删除某些内容而导致修改后的说明书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3) 如果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某特征的原数值范围的其他中间数值, 而鉴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影响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或者鉴于当该特征取原数值范围的某部分时发明不可能实施, 申请人采用具体 “ 放弃” 的方式, 从上述原数值范围中排除该部分, 使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数值范围从整体上看来明显不包括该部分, 由于这样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因此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原始记载的内容证明该特征取被 “ 放弃” 的数值时, 本发明不可能实施, 或者该特征取经 “ 放弃” 后的数值时, 本发明具有新颖 性 和 创 造 性, 否 则 这 样 的 修 改 不 能 被 允 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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