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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阳浅谈:关于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标准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24-03-07 10:01:00
盛阳浅谈:关于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标准
盛阳浅谈:关于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标准

一、对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包装类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标识的行为认定。
执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在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标识的情形,如某产品的包装瓶获得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权人在该包装瓶上标注“专利产品,仿冒必究”。

而在国知局发布的《专利侵权判定和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指南(试行)》认为该种情形下,实际包装瓶中的产品并未获得专利权,因此上述标注行为表达不清,容易使公众混淆,误认为包装瓶中的产品是专利产品,因此该行为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情形,构成假冒专利行为。但是,考虑到该种情形下,包装瓶确实获得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是专利产品,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上标注专利标识,称其为专利产品也并不为过。至于是否会引起公众混淆,在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很难判断,也很难有证据证明公众会将包装瓶中的产品误认为是专利产品。因此,在违法事实不明确的情况下,该种行为不宜被认定为假冒专利行为。对该类案件,执法人员可以以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进行查处,责令其正确地标注专利标识和适当地附加文字,如标注“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XXXXXXXXXXXXX” “本产品包装瓶已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字样。
 
二、对标注的专利号缺位或错位的行为认定。
实践中对于专利号标注缺位或错位的行为,但其客观表现是该专利号不存在,或与产品不符,因此属于将不存在或与产品不符的专利号标注于产品或包装等载体上,其行为表现与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包装等载体上标注专利标识或未经许可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情形是相同的,应当认定为假冒专利行为,而非标注不规范行为。但是,由于其产品确为已获专利的产品,没有冒充专利产品的主观故意,可以减轻或不予处罚。
 
三、对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认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行为。但是,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假冒专利,《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没有明确表述。《指南》修订过程中,考虑到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网络上、电商平台上推介、销售产品的行为越来越普遍,如果将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包括网页等宣传载体)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仅仅认定为标注不规范行为,则不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因此,基于上述考虑,在国知局发布的《专利侵权判定和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指南(试行)》中将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认定为假冒专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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